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

某某、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163号之五
申请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锋,山东郑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祁和龙,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6xxxx84存款29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