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2349号
申请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锋,山东郑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兴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祁和龙,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97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00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