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

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兴郑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31213692419XY。 法定代表人:祁和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民终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多领的工程款138728.8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6722.65;2021年3月9日后的利息,以13872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前述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11月8日、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委托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调查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