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122号
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复兴路2#。
法定代表人:祁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与被申请人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4105.9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4105.9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