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1900号之一
原告: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兴郑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与被告江苏国星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负担。
审判长王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建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