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14060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A4栋1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2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26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只是组织劳务队伍实施消防单体工程,而非组织工程承包。因此,本案在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案,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劳务分包的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26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分包了上诉人承包的鹰潭市第一中学夏埠新校区项目中的消防工程,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