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11民初45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
委托代表人:***,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系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南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双方庭外已和解,争议事宜已经履行完毕,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龚爱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夏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