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543号
原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鹰,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