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水清,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979L。
法定代表人:黄秋根。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案号为【2020】洪仲字第0634号。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22862.7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南昌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15日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其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80467202100000003)。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22862.7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润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晏露露
书记员余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