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93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979L。
法定代表人:黄秋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帆、李明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26216。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6元,减半收取13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永祥
人民陪审员  谭时俊
人民陪审员  胡海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彭一蕾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