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5382号
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夏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朱晶晶,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朱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