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237号
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奎,总经理。
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