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3552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滨河路东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曦,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楷,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奎光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冯现勇,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渠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人民渠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14元由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