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2771号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崇辉,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帅,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韩宪君,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69号南充总商会大厦1幢3059、1063、1065、1067铺部分。
负责人:赵劲栋,经理。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华勇,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山县支行,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粮店巷156号(原金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贾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行员工。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谢华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山县支行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玉蓉
人民陪审员  侯晓波
人民陪审员  熊晓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董曲折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