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166号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飞龙,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均,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三岔口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川,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与被告越西县恩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48元,减半收取45974元,由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母 红 霞
审判员 曾 玉 萍
审判员 黄 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