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56号
原告:沙坪坝区科瑞货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丰文街道清悦路2号附35号-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ACBPFF24。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人民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846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鹿角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127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沙坪坝区科瑞货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人民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渝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沙坪坝区科瑞货运经营部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科瑞货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科瑞货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沙坪坝区科瑞货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