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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延祥与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监13号
申请执行人:邱延祥,男,195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绪弟。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邱延祥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4)海执字第2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3745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收入。并于当日将(2014)海执字第2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14)海执字第224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人民币374574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连民终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邱延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海执字第2247号。另查明,2016年4月1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14)海执字第2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14)海执字第2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14)海执字第224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朱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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