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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贞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初1116号
原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
诉讼代表人:顾风华。
被告:赵贞焕,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业公司)与被告赵贞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地业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其资产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苏07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地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苏07民破1-2号决定书,指定连云港市某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地业公司的管理人。现原告地业公司因与被告赵贞焕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尚未组织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案件在开庭前可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地业公司尚未重整完成,本院移交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淼
审 判 员  程 艳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张 丹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
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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