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3607号 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77号科创工场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巷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