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7432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月(***之妻),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攀,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安全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正常,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