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1059号
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胜利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赵利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宇,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微,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庆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兴街76号。
法定代表人:韩丰,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胜利街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庆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毛宝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