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开基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林风二路39号院4楼911-4。
法定代表人:叶栈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生活派(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开基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生活派(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仲裁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8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482393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生活派(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工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线上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和车辆;被执行人不配合本院执行工作,未申报财产,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生活派(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开基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靳淑敏
审判员 刘春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治良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