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恒开基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理想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栈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少有,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住天津市**开区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恒开基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有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恒开基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经查询另一被执行人张少有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斌
审 判 员 彭春生
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