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恒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956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徐)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30802820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恒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荔枝桥13号附5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177127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长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777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7EHB2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万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长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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