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3民初619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艾利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潘塘办事处禹王庙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粲,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艾利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苟长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