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艾利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特1号
申请人山西汾西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
法定代表人郝先勇,矿长。
被申请人徐州艾利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潘塘办事处禹王庙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汾西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艾利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汾西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汾西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西汾西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已减半)由申请人山西汾西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