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虹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虹彩商贸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26150号
原告郑州虹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胡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明,该公司员工。
郑州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虹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郑州虹彩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郑州虹彩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郑州虹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李楠楠
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