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520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1375X7。
法定代表人:**,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交纳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