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1790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世界贸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4222N。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金柱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街道双龙大道****1-3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0W4P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信用代码9150010676591375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用代码91500000747497377Q。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柱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76元,减半后收取334.38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