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6877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31号世界贸易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4222N。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金柱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街道双龙大道390号1栋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0w4P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1375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17层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7497377Q。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柱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