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禾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禾园林规划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与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7)黔270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977500元及利息218926.52(以97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4年1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止),案件受理费19517.7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1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88788.14元(以97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8年3月26日暂计至2019年8月27日止)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2.**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国土信息,该国有土地上已承建房屋,即为被执行人名下所登记的房产,该不动产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完工,且多次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及都匀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3、**被执行人名下贵JAU5**号车,本院已经多次查封,因车辆系动产未能进行控制,属于处置不能的财产。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行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赖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坤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执行人发出执行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执行人后,申请执行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后,被执行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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