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1856号
原告:重庆森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街道花卉园西路80号1幢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TJPC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九禾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1375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森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禾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森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森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7.16元,减半收取1573.58元,由原告重庆森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