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6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919号209-211室。
法定代表人:何文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街道塘芝沙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泉,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三合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亮
审 判 员 李建旭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盛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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