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民初字第3010-2号
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