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1510号
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金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1085.50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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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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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富建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