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辖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919号209-2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街道塘芝沙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三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新欣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3民初13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三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范围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施工的工程在武义县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浙江三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