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张掖市国安电梯维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271号
原告:张掖市国安电梯维保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64419218。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路金安新村碧桂园5号楼A段2层202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0MTP1D。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巷道镇一号公馆建材城。
原告张掖市国安电梯维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国安电梯维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国安电梯维保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人愿意与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国安电梯维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58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