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高台县巷道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
申请执行人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4民初177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整改费用38900元,物件损失8500元,合计48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8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菱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3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网络资金、车辆、房产、保险、税务、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甘J9××**“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反馈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
3.2022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4.本院执行干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2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8908元,执行费634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