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异128号
案外人: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津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五星,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执行人:芜湖旷然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241。
主要负责人:张任远,上海旷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斌,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禹洲津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16号新宇大厦1101-1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伯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芜湖旷然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天津禹洲津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扣划了天津禹洲津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静海支行的银行账户。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8月17日,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王广利
审判员 李会芝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