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2执1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津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泰山道九号金太阳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广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西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广胜,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鑫通金属回收青山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英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73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徐广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73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徐广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津02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18276310.32元,扣除执行费171743元,发还申请人18104567.32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查封了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包头的10宗房产及土地,查封了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包头的5宗房产及土地,查封了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包头的5宗房产及土地,冻结了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储补偿款,冻结了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查封了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宗房产及土地,冻结了天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持有的天津市弘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了王玉琴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宗房地产,冻结了徐广胜在包头的银行账户。
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王福元
审判员 杨学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元亨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