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4972号
原告: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锋。
被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津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计2519元,由天津华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