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初42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津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鑫通金属回收青山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尚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津02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6847400元,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其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8月16日,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宁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