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初423号之二
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津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泰山道**金太阳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西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春義道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鑫通金属回收青山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