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逸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逸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执3673号
申请执行人:***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万豪大厦C-1302。
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核实,现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迟雪涛
审判员  郭继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