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逸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泰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0121号之一
原告:天津恒泰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别山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穆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石英。
原告天津恒泰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腾海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恒泰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泰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110元(半费),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天津恒泰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