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1998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第**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7855A。
法定代表人:董庆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腾,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环境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建环境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供***查阅;2.判令高建环境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录供***查阅和复制;3.判令***查阅第1项诉讼请求包含的材料时,在***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委托的会计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事实和理由:***系高建环境公司股东。2020年6月,高建环境公司出具高建发【2020】4号文件,称公司经营困难,但并未告知***。***为防止自己的股东权益受损,也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申请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遭到拒绝。高建环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的股东知情权。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建环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高建环境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高建环境公司的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X号X幢X-X,但高建环境公司未在此办公,其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X号X栋第X层X/X号房,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高建环境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