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124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初云鄂、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第21层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7855A。
法定代表人:董庆斌,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中环和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路村96号2幢3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9562379G。
法定代表人:董庆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腾、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雪冰,女,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腾、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君,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环和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雪冰、蔡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散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系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持股11.68%。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混乱,业务流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实际上被罗宇星、刘茂、胡宗萍、夏俪玲四人控制,***无法参与经营管理;***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被拒绝;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基于前述理由,申请解散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X号X幢X-X,但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此办公,其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X号X栋第X层X/X号房,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法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军
审 判 员 李桂红
审 判 员 肖学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丝雨
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