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009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某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现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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