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967号
原告: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108号楼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1FBY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158号青啤海都园项目9号楼第二**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8DF7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