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967号 原告: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108号楼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1FBY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158号青啤海都园项目9号楼第二**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8DF7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