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与某某、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26民初3594号
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
经营场所:会泽县宝云街道通宝路15号金二中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6MA6LWRDAXT。
经营者:陈必龙,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兴礼,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秀,女,汉族,1972年4月25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居民,住会泽县。系陈必龙之妹。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7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居民,住会泽县。
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会泽县灵璧路1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2174122926。
法定代表人: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昌,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诉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兴礼、陈必秀,被告**,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束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17年10月,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获取会泽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田坝乡漆树村半坡集中安置点工程施工权,并指派被告**担任漆树村半坡易地搬迁安置点施工企业的点长,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等事项,于2018年6月19日与发包方会泽县田坝乡人民政府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钢筋、水泥等建材。2018年8月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3万元,**书写了欠条,约定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未还清,每天按欠款金额0.2%计算资金占用费。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支付上述所欠货款本金及利息。现向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下欠原告的货款33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资金占用利息2145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用4653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执行费。
被告**辩称,欠货款33万元是事实,是我个人欠的,资金占用费不认可。
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请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购买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2018年8月1日,经被告**与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结算,被告**下欠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货款33万元,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3万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前,逾期未还清,每天按欠款金额0.2%计算资金占用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诉来我院要求解决。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以会泽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6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必龙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欠条,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方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验收结算表复印件、述职报告复印件,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单复印件、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复印件,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货款33万元,被告**依法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给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33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诉请要求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下欠原告货款33万元的请求,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理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450元、由二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用4653元、执行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对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要求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下欠原告货款33万元、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450元、二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用4653元和执行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货款人民币33万元。
二、驳回原告会泽必龙环东建材门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付必雁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陶水仙